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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骂社区书记“草包”被拘:撤销处罚,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停职

首页 > 视频 > 正文 |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1-01-27 10:19:23 编辑:宇航 浏览:
执法单位做出相应执法行为的时候,理当秉持应有的审慎与谦抑。
▲毕节警方通报“女子称社区书记草包被行拘”:撤销处罚 派出所长及民警停职。

据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消息,近日,《贵州女子微信群骂社区支书“草包支书”,被毕节警方跨市铐走行拘》的文章在网上引发关注,毕节市公安局深夜发出通报,通报认定“传唤程序违法,撤销处罚”,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据报道,贵阳任女士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不满社区支书刘某当时“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称刘某是“草包支书”,结果刘某报警后,她被毕节市有关执法人员用手铐从贵阳市铐到了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
对此,涉事支书刘某回应,她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毕节市警方在之前的相关回复中回应,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并未受到虐待,用手铐铐住任女士进行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

说社区支书是“草包”,就能被跨市行拘?报道一出,引发广泛争议。

从法律上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诽谤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事执法单位在回应中,也说明了这是他们的执法依据。

但在具体处理中,也有着很细致的规范。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在微信群称“草包”云云,也许确实欠妥,但这是否构成治安违法大有商榷的空间,而“草包书记”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从常识来说,更是很难将二者联系在一起。

业主表达不满、吵架,不过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刘某的诉求是“让任女士道个歉”。按此逻辑,比较常见、经济、合理的做法是调解在先,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但有关执法者却对任女士祭出了跨市、手铐等重手。因为“微信群骂”这种自诉案件,而不惜成本、不惮辛劳的处理手法,难免引发质疑。往轻了说,这是用力过猛,往重了说,更有滥用权力之嫌。
而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任女士的一句粗口,某种程度是在监督过程中夹杂而出的。比如她并不是捏造、夸张事实,刻意进行人格侮辱,粗口是在质疑业委会违规操作的过程中脱口而出的。基层干部处理社区矛盾应该避免简单粗暴,应坚持按照规定与程序来办事。

而这种特殊场合下的粗口,是诽谤还是差评,执法单位理当还原整个情境进行通盘考虑,要考虑到民众在感到利益受损情况下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单纯揪住字眼,动辄使出雷霆手段。

执法单位做出相应执法行为的时候,理当审慎与谦抑。有瑕疵的执法,除了给当事人带来生理及心理伤害之外,其实也会向社会溢出负面效应。

执法行为与人们的常识不相符,事实上也会导致民众对法律稳定性预期的降低。像该案中,说一句“草包”,便招致如此对待,很难逃过舆论“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的审视。

该案之所以引发巨大关注,除了网民对任女士的同情之外,很大程度也与该案的处理方式与民众一般法律认知偏差过大所致。如果任由这种认知落差放大,也必然影响民众对法律权威的判断。

该案在舆论发酵至今,已不再只是当事双方的纠纷,不夸张地说,相当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个关系民众法治信念的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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