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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不予立案”?官方通报

首页 > 资讯 > 正文 | 来源:央广网 时间:2024-03-20 15:33:08 编辑:李鸿睿 浏览:
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
近日,网上有消息称,广东清远市阳山县一名8岁女童在公园的厕所内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性侵。当地政府3月20日13时30分发布通告称,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已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

消息称,受害女童8岁多,读小学二年级,其父母在镇上做小生意。今年2月26日下午,该女童和其读五年级的姐姐一起去附近的公园玩,因两人发生争执,于是姐姐先回家了,女童随后遭到一名13岁男孩侵犯。涉事男孩在当地读初二,与女童并不认识。女童回家后跟父母说了此事,随后女童父母报警,并带其去医院检查。

该消息还表示,警方在当晚就找到了涉事男孩,但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该男孩未满14岁,情况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3月20日13时30分,阳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该事件的情况通报。通报指出,针对3月19日网络有关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性侵一名8岁女孩警方经查依法不予立案的信息,阳山县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处理。

经查,2月26日18时许,110接报阳山小江镇发生一起警情。接报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当日20时48分许,在阳山县岭背镇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3岁)抓获。经审查,陈某对其涉嫌强奸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因陈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

目前,陈某被依法送至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相关部门已对受害女孩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后续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情况通报(央广网发 截图来自于阳山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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