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播辛巴通过其微博账号@辛有志xyz 表示:对“此次燕窝事件带起的风波深表歉意,现就该事件做出以下回应。”
11月27日,知名主播辛巴通过其微博账号@辛有志xyz 表示:对“此次燕窝事件带起的风波深表歉意,现就该事件做出以下回应。”
辛巴信中表示,经检测,这款“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在直播间推广销售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这款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不应当做燕窝制品推广。”
对此,辛巴称辛选现提出先行赔付方案,“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品牌燕窝产品、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 15495760元,共需先退赔61983040元),先解决问题。
全文如下:
事件回顾
10月25日,"时大漂亮"在直播间售出茗挚牌“小金碗碗装燕窝冰糖即食燕窝”。
11月4日,有消费者质疑辛巴徒弟"时大漂亮"在直播间售卖的即食燕窝“是糖水而非燕窝”,并要求辛巴对此作出解释。
天猫茗挚旗舰店截图
11月6日,辛选官方微博发布律师声明,称“时大漂亮"在直播间推广销售茗挚品牌"小金碗碗装燕窝冰糖即食燕窝"均为合格正品。公司和"时大漂亮"对部分网络用户对原视频进行于剪辑和修改后发布诋毁评论的侵权行为,将委托律师调查取证,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月7日,职业打假人王海就燕窝一事发文称,真相:1、辛巴燕窝是风味饮料不是燕窝,2、辛巴的风味饮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十,3、若进价4.2元,忽悠消费者说赔钱卖、贴钱卖属于欺诈。
11月19日,王海在其微博发布了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直指辛巴所售的即食燕窝产品“就是糖水”,且“该糖水不含蛋白质和氨基酸,检测结果唾液酸含量高达万分之一点四”,而市场上每100g含量的唾液酸售价是500元,0.014g价值也只有7分钱左右,加上包材、内容物、加工费、工业成本不超过1块钱。
11月20日,辛巴方面随即通过辛选官方微博发布了“燕窝事件回应”声明,表示所售产品除了冰糖燕窝制品本应含有的糖分外,还含有燕窝成分唾液酸。公司是按照融昱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进行直播推广,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产品送检,待结果回传后公证并公布。如果消费者对这款产品不满,可以去“茗挚”天猫旗舰店申请退款退货,己方团队会全力帮消费者维权。
法律专家:主播和团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辛巴团队和王海之间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辛巴燕窝是否合格、带货主播是否应对产品负责、以及辛巴团队是否涉虚假宣传上。
易观分析高级分析师陈涛认为,带货主播和代言人所代言的广告推广有类似之处,他只是把广告和销售这两者合二为一了,所以不管是销售过程还是广告宣传,主播和团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至于产品是否合格,关键要看对普通消费者身体有没有损害,可以通过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相关部门的检测得出结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范世乾表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把直播带货确定为按照广告法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直播带货人应该以“广告发布之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两种身份承担两个层次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国家网信办拟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
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让网红带货走出灰色地带
辛巴带货茗挚燕窝“翻车”的背后,是近年来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以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消费者购物方式在消费升级大趋势下的转变。通过视频、直播、社区社交、聊天社交等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已成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
一些网红在社交平台上利用视频直播方式直观动态地展示产品,讲述使用体验,这一销售模式深受消费者喜爱,大大促进了电商发展。一项调查发现,消费者通过社交软件购物以短视频类平台为主,占比高达73.83%;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各因素中,“网红推荐”占比达47.57%。
不可否认,社交网络平台在对接供需、挖掘消费潜能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直播带货不断火爆,网红售假案件也层出不穷,一些社交平台网红利用微商、直播、虚假宣传等方式,以假充真,有的还在网上打着知名品牌商品低价促销的幌子吸引消费者眼球,再搭配“清库存”“为粉丝谋福利”等营销话术引诱消费者下单购买;还有的以“复刻”“限量”等名目从事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在巨额利益驱使下,网红成为“网坑”,既把消费者带进了坑,更把自己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社交平台之所以成为售卖假货的高发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其超出了电子商务法约束范围。事实上,网红带货方式属于微商的一种,微商监管一直是行业的痛点、难点,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社交平台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像直播、微博、微信这类仅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在微商行为中的法律定性,电子商务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因此,这一灰色地带很容易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土壤。
从监管角度看,“网红直播带货”行为应受到更为明晰的法律规范。一方面,法律应进一步对社交平台在电商行业中的性质和地位作出特殊性规定,应明确两类平台性质之间的转化。例如,某社交平台专门为电商平台开设了购买渠道,这实际上就是将社交平台的网络服务性质转变为电子商务平台性质,应该受到电子商务法约束。另一方面,“网红带货”也属于一种广告行为,应该受到广告法的规范与约束。总之,只有建立严密的法制监管体系,才能让网红走出灰色地带,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从信用评价体系看,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让网络信用评价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能更有效地连接,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中的不诚信经营行为应纳入到失信惩戒之中,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网红主播,应列入失信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从而震慑“网络售假”行为。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网红经济的本质是口碑经济、诚信经济,信用是其发展壮大的基石。一些网红及其身后的团队也应更加爱惜自己的羽毛,要认识到,为劣质商品代言,做一锤子买卖,迟早要翻车。只有加强自身素养,深入研究产品,坚守诚信和商业道德底线,网红经济才能稳坐“c位”,获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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